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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开房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构成犯罪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1-07-23 14:28:43   浏览:101次  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韩某德容留他人吸毒案、张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贺某根贩卖毒品案、冶某云运输毒品案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毒品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但全省禁毒形势仍不容乐观,毒品案件在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罪名中排列第6位。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青海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662人,提起公诉79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214人,提出量刑建议195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64人。

2020年1月28日,韩某德在海东市循化县街子镇某宾馆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了房间,并与韩某清、韩某才、马某都3人一同入住。当日21时许,韩某德容留韩某清等3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次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韩某德和3名吸毒人员抓获。 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韩某德在宾馆开房,客观上虽只有使用权,但在其入住的时间段内对该房间取得控制权,只要在该时间段内容留他人在其登记入住的房间内吸毒,该场所就应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中的场所。韩某德尿检结果呈阴性,证实未吸食毒品,但其他被容留人员尿检结果呈阳性,结合全案证据,韩某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14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德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韩某德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庞大的吸毒群体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与帮助。”青海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党春艳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但并不认为容留吸毒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韩某德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房间,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惩处。

2017年8月25日15时许,张某刚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洞天商城门口天桥下,从中通快递员手中领取一黑色塑料袋包裹(收件人张亮光),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拆检,该包裹内装有一橙白相间纸盒,纸盒内装有一对蓝白相间的电脑音响,将电脑音响底座拆解后发现用白色卫生纸和白色塑料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两包,合计净重94.57克。 该案由西宁市公安局指定湟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张某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张某刚到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否认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毒品与其有关,并辩称遭人陷害。

针对张某刚的辩解及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案件线索来源、毒品上家、毒品来源等事项予以说明,并就退补的目的、方向、意义详细说理。通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找到了本案的毒品上家欧某泉(另案处理),证实张某刚与欧某泉素有来往。案发前,双方对毒品寄递运单记载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运单号进行了反复确认,且现场查获毒品包裹上的运单号与双方联系确认的运单号一致,足以证实张某刚主观上明知欧某泉寄递的音响中藏匿有毒品,排除了张某刚辩解被人栽赃陷害的可能。 湟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刚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5日,湟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刚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张某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6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春艳介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接收物流寄递毒品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其接受的毒品数量已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应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列明指向明确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最终形成证明结果排他、能够相互印证、链条闭合的客观证据证明体系,有效指控了被告人的罪责,使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惩治。 党春艳表示,下一步,青海检察机关将强化检察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着力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着力解决突出毒品问题,着力推进禁毒工作改革创新,加强协作联动,最大限度提升禁毒工作整体合力,为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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